博裕机械进口报关代理公司:专业提供二手旧机械设备进口清关一站式服务: 博裕旗下网站
全国进口咨询
400-0724-200
进口案例中心
CASE CENTER
全国进口热线
400-0724-200
banner

咨询热线

400-0724-200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1308-1309
电话:+400-0724-200
传真:+0769-27226822
邮箱:4000724200#B.QQ.COM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关于减免税设备进口的后续监管

关于减免税设备进口的后续监管

文章来源:http://www.zg-import.com 发布时间:2018-05-07 10:23 点击量: 2291

  由于减免税设备在海关放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因此海关对这类设备的监管具有特殊性,这也让很多不了解相关规定的企业在后续监管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博裕机械进口报关行带您来一起了解:
 

  某公司A在进口一台减免税设备后,在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某租赁公司B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进口)合同。合同约定A将上述减免税设备出售给B,B将上述减免税设备以租赁方式提供给A使用,约定租赁期为36个月。海关在租赁期间对该设备进行了减免税核查,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对公司A作出了补交税款及罚款的处理。
 

  该公司表示:这台设备仍然在我公司使用,所以应该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吧。
 

  虽然你公司没有主观上倒卖减免税设备的想法,但是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擅自抵押、质押、留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后果,违反了海关的规定。
 

  现实中,很多企业也像A公司一样,因不了解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监管要求,发生违规处置减免税设备情事,导致遭受海关的处罚。可见,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减免税设备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海关在实践中的要求,对于防范违反海关规定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普及一下相关的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容易出现以下的违规行为:

  1.擅自转让。由于市场变化、项目变化、企业改制等原因,经常会出现进口的减免税设备闲置的情况,为盘活资产,一些企业往往选择把减免税设备进行转让。

  2.擅自抵押。一些企业往往认为,用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既没有使减免税设备离开企业,也没有改变其使用用途,对海关的监管不会产生什么实质影响,而且海关也不容易发现,因而经常出现企业擅自用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的违规情况。

  3.移作他用。一些企业对海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将减免税设备出租或出借他人,改变设备的使用主体;未按《项目确认书》核定的用途使用,改变减免税设备的核定用途;改变减免税设备使用的特定区域或者地区。
 

  企业在处置减免税设备时如何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海关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手续呢?
 


 

  1.关于减免税设备的转让或出租。减免税设备在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可以转让或出租。如果受让或承租企业是与转让或出租企业同样享有减免税资格,经海关审批同意后,受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的审批手续,转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的结转手续。如果受让或承租企业不享受减免税资格,由转让或出租企业向所在地海关补缴税款,提前解除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
 

  2.关于减免税设备的抵押。减免税设备虽然是海关监管货物,但经海关批准后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在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能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二是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与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三是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时要提供与减免税设备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减免税设备应缴税款的保函。
 

  3.关于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减免税设备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因此,将减免税设备用于原批准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以外的,都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企业必须了解特定减免税设备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海关在实践中的要求,完善企业的减免税设备管理,建立专门的减免税设备账簿,在设备上配置标牌,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在处置减免税设备时一定要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这样才能真正让企业避免产生违反减免税设备监管规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条文提到的《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也就是俗称的“减免税年报”。如果未按规定提交,继续进口减免税货物就会遇到问题。
 

  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不过,博裕机械进口报关行提醒企业仍要注意: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以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所以,请一定保管好相关材料。

更多相关推荐阅读

Processed in 1.590741 Second , 187 querys.